企业所得税按照比例减计收入的5种情形,会计人你肯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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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减计收入进行规范的财税操作,不仅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将按照比例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八种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参考和借鉴。

  2017年,部分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税、降低税率、所得减免、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多种方式。而减计收入,则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减计收入属于间接优惠形式。其收入可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享受减计收入方式的并不多见,应该说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

  提示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需要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和限制性条件:

  一企业从事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应与减计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减计收入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对减计收入进行规范的财税操作,不仅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笔者现将按照比例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种情形归纳总结如下,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参考和借鉴。

  1.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收入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规定的优惠政策。

  4.保险公司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5.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来源:本报独家特约,由中国ACA网【www.aca.cn】整理发布,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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